政策动态 | 农业法律 | 农业法规 | 部门规章 | 地方法规 | 农业标准 | 信用规范 |  海外政策 | 案例警示 | 政策解疑
 法规搜索:  



近期热点  
安徽省2007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
   2007-12-10 17:09:56

  为切实做好我省2007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根据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第286号令)、《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第37号令)、水利部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水汛[2007]72号)、《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46号令)等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以下简称“补偿工作”),支持蓄滞洪区人民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持阳光、规范操作,坚持补偿资金及时、全额发放给受灾群众,坚持政府负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二、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补偿范围

    1、已经运用的蓄滞洪区,包括蒙洼、南润段、邱家湖、姜唐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湾、洛河洼、荆山湖9个蓄滞洪区的受淹区域。蓄滞洪区淹没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2、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但因情况变化而未实施的蓄滞洪区,包括花园湖、临北段、香浮段3个蓄滞洪区。

    (二)补偿对象

    1、国家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区内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都可以依法得到补偿。

    2、蓄滞洪区内有承包土地、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区外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其财产水毁损失给予补偿。

    3、承包土地为订立有合法承包合同的各类承包土地。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土地,实际耕作人为补偿受益人,但原承包人与实际耕作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受补偿的水产养殖户,承包国有水面的,必须持有合法承包合同、水产养殖证和承包费缴费凭证;承包集体水面的,必须持有合法承包合同和承包费缴费凭证。

    5、受补偿的经济林种植户,必须持有《林权证》或者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林木权属证明;暂未取得林权证的,应持有相关土地合法承包合同。

    6、从2003年起相继已安排移民迁建并获得相应补助资金的群众,其原老房水毁损失不予补偿。2007年对已运用的蓄滞洪区安排移民迁建计划的,则住房水毁损失不予补偿。

    7、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和淮南矿业集团下属农场的区内居民比照蓄滞洪区居民进行补偿。

    8、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

    (三)补偿标准

    1、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农作物补偿面积为承包合同内的受淹面积,补偿标准按蓄滞洪区前三年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70%确定,每亩补偿685元。

    2、经济林(含杨树、杞柳、紫穗槐,下同)实行亩均定值补偿。经济林补偿面积为实际受淹损失面积(小班种植面积在1亩及其以上。按棵承包的,可按每56棵折算成1亩的方法计算),补偿标准按蓄滞洪区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每亩补偿712元。小班种植面积不足1亩的不予补偿。经济林套种农作物的受淹土地,按照就高原则,只计算一种,不得重复计算。

    3、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非专业养殖不予补偿。畜牧专业养殖标准:年生猪出栏20头以上(不包括仔猪,含20头,下同)、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出栏3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肉禽出栏2000只以上;水产专业养殖标准:精养鱼塘1亩以上,粗养鱼塘5亩以上。专业养殖按水毁损失数量及一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蓄滞洪区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其中:生猪每头补偿502元、牛每头补偿1761元、羊每只补偿166元、蛋禽每只补偿14元、肉鸡每只补偿4.35元、肉鸭每只补偿13.7元、肉鹅每只补偿23.6元、精养鱼塘每亩补偿1850元、粗养鱼塘每亩补偿727.5元。水产养殖实行最高限额补偿,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承包土地改挖鱼塘未达专业养殖标准的,可按实际承包面积比照农作物进行补偿。

    4、居民住房只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按损失价值的70%予以补偿,损失价值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其它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

    5、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补偿因来不及转移所造成的水毁损失,但能转移而不愿转移的不予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以上三项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6、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但未行洪的蓄滞洪区的转移人员,按具有常住户口的实际转移区内居民人数(不含行政、非农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定额补偿,每人补偿420元。

    7、上述补偿标准的最终确定,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的结果为准。

    三、财产申报和核查

    1、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根据汛前财产登记情况,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逐级上报。

    2、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分两级进行。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行政村和村民组以村民组为单位对居民财产损失进行核查,由村民委员会在村民组将核查损失实物量张榜公示(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干部、村民代表进行复查,公示期限届满,居民无异议后,上报县补偿领导机构。县补偿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并由村民委员会将核查损失实物量和损失价值、补偿金额张榜公示(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居民有异议的,由县补偿领导机构组织乡(镇)、村干部、村民代表进行复查,公示期限届满,居民无议后,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于9月20日前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补偿办。上报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和《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必须由县长、分管市长签字。

    3、省补偿办及时核实蓄滞洪区内居民水毁损失情况,提出补偿方案,并报流域管理机构核查。

    4、省人民政府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连同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上报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和水利部。

    四、资金发放和管理

    1、补偿资金的发放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县补偿领导机构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

    2、第三次公示,居民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编制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并报县级补偿领导机构审定。县级补偿领导机构将审定后的补偿意见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补偿对象填发补偿通知书(即补偿凭证)。补偿对象领取补偿通知书时在补偿资金发放清册上签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县补偿领导机构审定批复的补偿资金发放清册,按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程序,主动协调当地金融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将补偿资金打卡到户。补偿对象持存折随时到当地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

    3、省财政将中央财政补偿资金和省财政分担的补偿资金及时、足额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局,并将资金下拨情况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4、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滞留、挪用、抵扣补偿资金,对不应发放的补偿资金全部返还财政。市、县财政部门应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认真做好补偿资金的财务决算工作。居民财产登记与变更、损失核查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不得列入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

    5、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在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应及时对补偿工作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

( 来源:安徽日报 )



责任编辑:凌洁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