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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2006-2-15 17:07:59

    《草种管理办法》经农业部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25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的《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草种管理办法》规定,新草品种实行审定制度,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进出口实行审批制度。

    该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中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农业部设立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新草品种审定工作。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监督抽查的草种应当依据《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中未规定的,依据《国际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

                                                                     ( 来源:农资导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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