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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康泰:把防控禽流感工作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
2005-11-24 16:28:53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很高兴今天有这个机会向各位介绍国务院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情况及该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 众所周知,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不仅会给养殖业生产造成危害,而且可 能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和批示,针对近几年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总结了去年以来预防、控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经验,为了把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具体化,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控制有效的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应对和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农业部起草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送审稿)》。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对送审稿进一步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多次召开了有关专家、在动物防疫第一线工作的同志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会同农业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该条例经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于2005年11月18日以国务院第450号令公布施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指导思想,遵循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的原则,在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和公布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的职责,以及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该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预防、控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下面,我就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作一简要介绍: 一、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出现的突然性、发展的迅猛性和危害的严重性,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居安思危,在平时就必须做好充分的资金、物资储备以及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的应急准备。这种应急准备,是预防、控制、扑灭突发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前提、基础和保障。条例对应急准备主要规定了三项制度: 一是,应急预案制定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 二是,建立物资储备制度。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 三是,建立应急预备队制度。应急预备队是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重要力量,条例对应急预备队的建立、任务、人员组成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和公布制度 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是发现和迅速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健全疫情公布制度,体现了我国政府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公开、透明和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疫情的监测、报告和公布对于启动应急机制,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也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确立了以下五项制度: 一是,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特别强调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是,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制度。条例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三是,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对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医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内容、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程序、权限和公布制度。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这样规定,从程序上保证了疫情公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是,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尤其是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同时规定,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与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关系到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目标的实现。条例对此规定了以下四项制度: 一是,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才能顺利完成。因此,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指挥系统。 二是,应急预案的启动制度。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条例同时明确规定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应当分别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是,基层组织的群防群控制度。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离不开基层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协助和配合,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四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制度。对重大动物疫情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既需要政府的全力投入,统一指挥,也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积极配合。因此,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此外,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了行政处分,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条例的公布实施,对当前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具有很强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完善机制,团结协作,互相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 责任编辑: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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