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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拿出19条意见保护基本农田
   2004-11-4 08:25:27

    11月2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针对目前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中,在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基本农田用途变化以及建立健全有关保护制度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19条整改意见。

    该“整改意见”明确要求,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落实到位。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减少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对于不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结构调整,可以保持现状,必须作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严禁非农建设占用;对耕作层和农业生产条件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耕作条件;对于破坏严重,难以恢复耕作条件的要在依法处理后进行补划。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衔接,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养殖业等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的稳定。

    “整改意见”强调,要制止和处理好在基本农田上植树造林的行为。禁止地方政府或部门与企业、企业与农户签订在基本农田上种树的合同。对于已签合同,但尚未履约的,应立即废止合同。不得编制在基本农田种树、进行生态退耕等规划和计划,已经编制的要进行修改。对于在国发明电【2004】1号文件下达之前发生的基本农田种树行为要视情况处理。已经接近砍伐期的,要在砍伐结束后,尽快恢复耕种,并不得再执行或续签协议;对于刚刚栽上树苗的,可以移植到荒山、荒地、空闲地等适宜种树的土地上,并恢复基本农田耕种条件。

    “整改意见”再次提出,各地须建立健全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要按照《国土资源听政规定》有关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涉及占用或调整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听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或调整补划基本农田后,要进行公告。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陆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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