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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种价格行为属欺诈行为
   2002-10-18 14:47:15

    国家计委去年底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 来源:现代农村报  莲子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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