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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涉农税费政策
   2002-8-23 08:39:34
第一类  国家税收
  
    一、农业税

    1、如何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以农民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已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的,不再作为改革后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改革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6)

    2、如何确定农业税计税常产?
    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8年前5年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6)

    3、农业税税率是多少?
    答: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并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在征收农业税的同时,征收农业税附加,我省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6)

    4、如何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
    答: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具体为:南方水稻产区每斤0.57元,北方小麦产区每斤0.61元。
  
    5、如何确定农业税税额?
  答:农户应纳农业税的数额=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税率×计税价格。
  耕种二轮承包土地应缴纳农业税。依法耕种河床、河滩、淌江地、湖洼地、护堤地以及行洪、蓄洪地等无固定收入土地,取得收入的,应缴纳无固定收入土地农业税。应纳税的数额按照当年或者当季实收农作物产量的4%计算确定。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6)

    6、农业税社会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政策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享受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
  享受社会减免的农户,其应纳农业税的数额为依率计征数减去社会减免数。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6)

    7、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农业税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由乡镇农业税征收机关按规定的减免成数核减农业税,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落实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过程中,要将到户的减免数额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群众评议和监督,并将减免款直接退还给受灾农户。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6)

    二、农业特产税

    1、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种及适用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农业特产税分为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在生产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种和适用税率如下:茶叶,水果、干果,蚕茧,花卉,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淡水捕捞,原木,原竹,生漆、松脂,食用菌等,税率为8%;木本油料,栓皮、檀皮,税率为6%;甜叶菊、留兰香,经济林苗木,税率为5%。在收购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种和适用税率如下:烟叶产品,税率为20%;羊毛、兔毛,羊绒、羽绒,税率为10%;牛皮、羊皮,税率为5%。

    2、现行政策规定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其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市场平均收购(销售)价格。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6)

    3、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是怎么计算的?
    答:生产环节应纳税额=应税产品实际收入×适用税率;收购环节应纳税额=应税产品收购金额×适用税率。(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6)

    4、农业特产税灾歉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以核定实际收入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在核定收入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征收机关批准,可以按政策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其农业特产税。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6)

    5、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基层农税征收机关在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过程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要明确征收主体。农业税由各级财政部门的农税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除农税人员外,乡村干部不得直接征收农业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以建立协税、护税和委托代征制度,只有经农业税征收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后的聘用人员才可代办农业税征税业务。
  二要实行纳税登记制度。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对农业税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依率计征税额,以及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的应税产量、计税价格、计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等逐项核实、登记到户,并据此编制到农户的农业税收征收清册。
  三要实行纳税通知制度。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根据编制到户的农业税收征收清册,在规定的纳税期限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计税依据、应纳税款、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要推行“三定”征收办法。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大力推行“定税额、定时间、定地点”的“三定”征收办法及电子化征管,按照规范、公开、方便群众的原则,建立健全固定或临时性的农业税收纳税网点。在征税时,应当同时征收正税和附加,并按照规定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征收的正税和附加应当在同一张完税凭证上分项填写,严禁收税不开票或者以白条代替完税凭证。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6)

    三、契税

    1、什么叫契税?
    答: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行为税。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5)

    2、契税的征收对象有哪些,包括哪些范围?
    答: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权属转移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5)

    3、契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的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4%。
  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是: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或者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确定。(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5)

    4、契税的征收环节如何确定,由哪个机关征收?
    答: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之前。
  我省的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征收机关。(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5)

    四、耕地占用税

    1、什么叫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行为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5)

    2、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占用耕地、菜地、园地、林地、鱼塘、藕塘、打谷场、晒场、人工草场、人工开掘的水产养殖水面等农用土地。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5)

    3、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税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
  我省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共分三类。一类:菜地每亩6000元,其他应税耕地5000元。二类:菜地每亩4500元,其他应税耕地3500元。三类:菜地和其他应税耕地每亩均为2500元。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确定。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5)

    4、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环节和征收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实行批准用地环节征税,先缴税后批地。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哪一级批准用地,就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195)

    五、车船使用税

    农用车辆是否要缴纳车船使用税?如何缴纳?
    答:农用车辆主要指手扶拖拉机、四轮拖拉机及农用机动三轮车。
  农民拥有的手扶拖拉机、四轮拖拉机,主要用作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办理了营运证、主要用于运输业务的应征收车船使用税。拖拉机按吨位每年征收车船使用税30元。
  目前,农民拥有的机动三轮车不管是作农用还是运输,都要征收车船使用税。每辆三轮车每年征收车船使用税60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地税局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747)

    六、营业税

    1、农用车辆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何缴纳?
    答: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用车辆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排灌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使用农用车辆进行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征税标准是:每月收入不超过400元或者每次收入低于50元的,不征收营业税;每月收入超过400元或者每次收入超过50元的,应按全部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详细情况请向省地税局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744)

    2、农民建房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农民自备建房材料请工匠和亲朋好友帮忙建房,按天支付工匠工资,这种建房行为属于自建房屋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建安企业、施工队承包农民建房和包工头按房屋面积、间数等承包农民建房,相关的建安企业、施工队以及包工头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对其征收营业税。农民建房户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得要求农民代扣缴营业税。
  (详细情况请向省地税局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744)

    七、所得税

    1、农用车辆所得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农用车辆不从事有偿服务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农用车辆从事有偿服务经营取得的所得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标准,由当地主管地税部门根据车辆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详细情况请向省地税局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720)

    2、农民建房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现行税法规定:对包工头和工匠从事农民建房取得的收入,达不到800元征税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征税标准的,根据他们具体经营方式,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详细情况请向省地税局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720)

    3、农民外出劳务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现行税法规定:农民个人外出从事各类劳务取得的所得,应在从事劳务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是:每次或者每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后,余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或者每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后,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农民回到居住后,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详细情况请向省地税局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720)

    4、农村纳税人如何缴纳涉农地方税收?
    答:(1)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村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村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3)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村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款。
  (详细情况请向省地税局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720)

    5、地税机关如何征收涉农地方税收?
    答:(1)地税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款。
  (2)地税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地方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除地税机关、地税人员以及经地税机关根据规定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地方税收的征收活动。
  (3)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4)地税机关(包括地税机关根据规定委托的代征单位)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详细情况请向省地税局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720)
  
    第二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目前我省面向农民的收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生产性水电费外,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各类政府性基金、达标升级费用和集资、摊派。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集资摊派项目、罚款项目,都属乱收费,农民有权拒缴,并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和举报。
  (举报电话:省税改办0551-510018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二、农村初中、小学收费

    1、什么是“一费制”?什么范围内实行“一费制”?
    答:“一费制”收费政策,即是从2002年秋季起,在国家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对农村小学、初中学生只收取一项综合费用。对住校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40元。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水电费、家具费、折旧费、卫生费、保安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一费制”实行的范围包括: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利辛县、霍邱县、寿县、霍山县、舒城县、裕安区、金安区、金寨县、岳西县、太湖县、宿松县、枞阳县、潜山县、长丰县、无为县、石台县、泾县等20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农村地区小学和初中。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教育厅:0551-2827720;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2、“一费制”具体收费标准是多少?是否含住宿费?
    答:我省“一费制”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80元;初中130元,有特殊课程设置的初中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140元。“一费制”中不包括住宿费。对住校生每生每学期最高可另外收取40元的住宿费。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教育厅:0551-2827720;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3、“一费制”收费中,农村小学、初中是指什么范围?
    答:指除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区(城关镇)以外的乡镇及乡以下地区的农村小学、初中。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教育厅:0551-2827720;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4、非“一费制”农村地区中小学允许收取哪几种费用、标准是多少?
  答:非“一费制”地区农村初中、小学只收四项费用。
    (1)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70元。
  (2)教材费:教材目录由省教育厅审定,教材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并于每学期开学前公布。
  (3)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10元,初中20元。
  (4)住校生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最高40元,不住校不准收住宿费。除上述项目和标准外,其余均为乱收费。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教育厅:0551-2827720;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5、农村中小学是否可代收费用、代购代订教辅材料(含各类读物、作业题)?
  答:农村中小学除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代收费用、代购代订教辅材料(含各类读物、作业题)等。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教育厅:0551-2827720;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6、对农村中小学贫困学生可否减免杂费?
    答:可以。减免杂费比例可控制在应收杂费总额的6%左右,贫困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可适当放宽。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教育厅:0551-2827720;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7、农村中小学收费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由学校统一使用,不实行“零户管理”,但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如有结余,可用于改善教学条件,不得用于工资、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和基建等方面开支。用于购买学生书本的费用,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教育厅:0551-2827720;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8、农村中小学是否统一使用黑白版教材?
  答:是的,为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农村中小学统一按省物价局制定的价格订购黑白版教材。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教育厅:0551-2827720;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9、农村中小学是否允许代办保险?学生如何申办保险?
  答: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一律不准代办保险业务。学生如申办保险,可自行到保险公司等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教育厅:0551-2827720;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10、对乱收费现象按什么法规予以处罚?
    答:按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予以处罚。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教育厅:0551-2827720;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11、农村中小学收费必须开具何种票据?
    答:中小学各项收费必须如实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专用票据。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教育厅:0551-2827720;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三、计划生育收费

    1、我省涉及农民的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我省的计划生育收费项目主要有:(1)《生育证》工本费;(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3)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收费;(4)计划外生育的,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0551-5120624;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2、我省的《生育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一孩生育证工本费5元,二孩生育证工本费8元,由收费单位出具《安徽省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0551-5120624;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3、我省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由收费单位出具《安徽省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0551-5120624;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4、农民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如何支付费用?我省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有哪些?具体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手术并发症的诊疗等。其他人员按以下标准收费,其中输卵管结扎术每例105元、输精管结扎术每例55元、中期引产术每例140元、人工流产吸宫术每例40元、产钳刮宫术每例55元、放置宫内节育器术每例15元、皮下埋植术每例85元、药物流产术每例105元、长效避孕针(每三个月一次)每例40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0551-5120624;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5、我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有哪些?
    答:(1)女方未满20周岁零9个月,男方未满22周岁零9个月或非婚生育第一孩子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符合《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但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孩子以上的,增加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违反《条例》而计划外生育的,将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单位应在征收前送达《安徽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否则可以拒绝缴纳;缴纳后征收单位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0551-5120624;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四、婚姻登记收费

    婚姻登记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婚姻登记只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由婚姻登记人自愿选择。不得收取任何保证金、押金,不得代收任何费用,不得强行婚姻服务(如照相、推销礼品盒、宣传材料等)收取费用。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民政厅:0551-2656104;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五、殡葬收费

    殡葬收费政策是如何确定的?
    答:殡葬服务的遗体火化和接尸两项收费,由各市物价、财政部门,本着有利于殡葬事业的发展的原则,在正常合理成本基础上,制定遗体火化、接尸的收费标准。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民政厅:0551-2656104;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六、户籍管理收费

    1、暂住证每证收费多少?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95号文件规定,暂住证每证收工本费4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公安厅:0551-280103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2、居民办理居民户口簿交费多少?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8】9号文件规定,居民办理户口簿每本收工本费6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公安厅:0551-280103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3、居民将户口迁出派出所,需交多少费用?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号文件规定,居民将户口迁出派出所,需向派出所缴纳2元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公安厅:0551-280103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4、居民将户口迁入到派出所,需交费多少?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号文件规定,居民将户口簿迁入派出所,需向派出所缴纳2元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公安厅:0551-280103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5、居民首次办理或换领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需交费多少?
    答: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7】442号规定,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10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公安厅:0551-280103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6、居民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需交费多少?
    答: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7】442号规定,居民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交工本费20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公安厅:0551-280103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7、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交费多少?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7】442号规定,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需交工本费6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公安厅:0551-280103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8、居民丢失补领临时身份证交费多少?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7】442号规定,居民丢失补领临时身份证需交工本费12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公安厅:0551-280103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9、居民办理快证如何收费?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号文件规定,居民办理3天快证需交费60元,办理7天快证需交费40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公安厅:0551-280103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10、居民办理边境通行证需交费多少?
    答: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文件规定,居民办理边境通行证需交2元工本费。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公安厅:0551-280103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七、农机监理收费

    1、实施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包括哪些?
    答: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农用专用机械。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农机局:0551-2655589;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2、车主办理农业机械入户时应交纳哪些费用?
    答:(1)普通号牌  30元/付,反光号牌  50元/付;
    (2)行驶证  10元/本;
    (3)车辆检验费  10元/次;
    (4)临时号牌  5元/张;
    (5)需要在车门、车厢、车尾喷漆放大字号的,可另外收取放字号费  8元/平方米。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农机局:0551-2655589;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3、农业机械参加年度检验应交纳费用?
    答:(1)车辆检验费10元/次;
    (2)需要在车门、车厢、车尾喷漆放大字号的,可另外收取放字号费8元/平方米。
  逾期不年检的,每台每月收取30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农机局:0551-2655589;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4、农业机械驾驶员考试科目有哪些?
  答:农业机械驾驶员考试科目共有7项:交通法规、机械常识、操作规程、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场考、路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农机局:0551-2655589;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5、报考农业机械驾驶员应交纳哪些费用?
    答:驾驶员考试费,每项每次10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农机局:0551-2655589;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6、农业机械驾驶员年度审验应征收哪些费用?
    答:年审费8元/次;逾期不年审的,每人每月收取20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农机局:0551-2655589;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7、农机喷漆、号牌架安装等服务如何收费?
    答:农业机械喷漆、号牌架安装实行自愿有偿服务,不得强行服务。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农机局:0551-2655589;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8、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损坏、遗失,申请补发时应交纳多少费用?
  答:补领遗失、损坏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时,需加一倍交纳费用。牌、证遗失,需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申明。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农机局:0551-2655589;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9、处理农机事故的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关应如何收取事故处理费?
  答:(1)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2)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3)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4)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5)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农机局:0551-2655589;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八、农民建房收费

    1、我省农房建设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第一,全省农房建设都要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我们提出的“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并小村为大村”的农房建设方针,自实施以来,对于节约土地、生活和生产设施配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了积极作用。
  全省农房建设总的原则是:“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确保农房建设质量。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建设厅:0551-2657334转2210;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2、省建设厅对农民建房程序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按规定程序领取“一书一证”,即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建设厅:0551-2657334转2210;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3、建设部门对建房农民有无收费项目?
    答:建设部门对建房农民没有任何收费项目。国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向建房农民乱收费,对违规向建房农民收费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一书一证”,即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建设厅:0551-2657334转2210;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4、国土资源方面涉及农民的收费有哪几项,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国土资源部门涉及农民的收费只有一项,即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依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734号),收费范围为农民建住宅房,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国土资源厅:0551-2877709;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九、林业收费

    1、什么叫育林基金?
    答:育林基金是国家为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从林业生产收入中提取或征收的、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专项资金。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林业厅:0551—2634085、2634083;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2、育林基金征收对象是什么?
    答:根据《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维简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或提取育林基金。消耗森林资源的产品有:①木材;②竹材;③木竹制品及半成品;④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林业厅:0551—2634085、2634083;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3、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1)木材、竹材按第一次销售价的15%征收,其中育林基金10%。淮北地区所属各县免征维简费。
  (2)木竹成品及半成品,按产品实际消耗木材、竹材数量和材种折算的销售价计征。
  (3)林副产品、经济产品和其他林产品,按其销售价的5%征收育林基金。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林业厅:0551—2634085、2634083;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4、育林基金征管方法是什么?
    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征收。征收单位在征收育林基金时,须持有“林业基金征收员证”,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育林基金征收的具体政策可向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林业厅:0551—2634085、2634083;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5、林木采伐许可证工本费如何收取?
    答:根据森林法规定,凡采伐森林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每份向申请采伐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含农村居民)收取证件工本费1.5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林业厅:0551—2634085、2634083;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6、林权证工本费如何收取?
    答:根据森林法规定,国家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4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愿申请林权登记证并经确认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发放《林权证》,每本5元。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咨询电话:0551—2634066。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林业厅:0551—2634066;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第三类  集体费用和劳务
  
    一、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主要用于村组办公费、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其征收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
  农户应缴纳的农业税附加数额=应缴纳的农业税数额×农业税附加比例。
  农户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附加数额=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数额×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农委:0551-2674918;省财政厅:0551-5100196)

    二、“一事一议”筹资和“两工”

    1、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的标准是多少?
    答: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按照本村从事农业的人口收取,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农委询问,咨询电话:0551-2674918)
    
    2、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的用途有哪些?
    答: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应当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和修建村级道路等,不得用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使用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
  (详细情况请向省农委询问,咨询电话:0551-2674918)

    3、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的程序是什么?
    答: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张榜公布征求村民意见后,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筹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详细情况请向省农委询问,咨询电话:0551-2674918)

    4、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的减免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减免其筹资任务。
  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可以减免其筹资任务。
  (详细情况请向省农委询问,咨询电话:0551-2674918)

    5、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如何收取?
    答: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应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民应主动交纳。村民委员会收款后应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筹资凭据。
  (详细情况请向省农委询问,咨询电话:0551-2674918)

    6、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对不承包土地、不属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对象、主要劳动力长期居住在农村、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经乡镇政府批准,行政村可收取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的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残疾人及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不收)。
  (详细情况请向省农委询问,咨询电话:0551-2674918)

    7、2002年农村每个劳动力承担的积累工和义务工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2002年农村每个劳动力承担的积累工和义务工不超过10个工,其中积累工为7个,义务工为3个。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详细情况请向省农委询问,咨询电话:0551-2674918)
  
    第四类  生产性费用
  
    一、水利工程水费

    1、取消基本水费以后,国有水利工程水费如何交纳?
    答:从今年起,取消基本水费,实行计量收费。只要使用水利工程供给的水就要交费,不用水不要交费。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水利厅:0551-212806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2、水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答:从今年起,水费收取将由过去的以当年三等籼稻的国家保护价折价计收,改为完全按货币进行计征。灌排区按渠首引进的水量收费,水库和引水区(包括一级站提水)每百吨5.6元;二级站提水每千吨米加收1.45元;多级提水在上一级水费基础上每级每千吨米加收1.45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水利厅:0551-212806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3、水利工程排涝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由县以上物价、水利部门在严格核算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核定。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水利厅:0551-212806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4、国有水利工程以外的水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国有水利工程以外的,如集体和农民自行修建的其他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原则上参照国有水利工程收费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供水成本核定;超过国有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必须报县级物价部门核定以后执行。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水利厅:0551-212806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5、现行的提水和排涝水费标准中是否包含了电费?
    答:现行水费的标准是根据水利工程情况制定的,仅仅指农业水费的收费标准,不含电费,电费单独计收。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水利厅:0551-212806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6、机电排灌站提水灌溉的水费收取标准是多少?
    答:一级站提水每百吨5.6元,二级站提水按照扬程,每千吨米加收1.45元,多级站提水在一级站水费基础之上每千吨米加收1.45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水利厅:0551-212806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7、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经水利部批准,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有计量设施的,按实际取水量每百吨按0.5元标准收取;对无计量设施,不能对水量进行计量的,可按实际收益亩数每亩收取1.5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水利厅:0551-212806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8、收费单位收取水费时,应向农民开具什么收据?
    答:应一律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收据”。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水利厅:0551-212806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9、收费单位每年能否向农民预收水费?
    答:为便于水费的收缴和使用,收费单位可对用水户在春灌前按每年受益面积实行预交费,预交费额每亩不得超过5元,到实际放水时抵扣,年底结清。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水利厅:0551-2128065;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二、农网改造及电力收费

    1、二期农网改造中,农户电能表及以下部分改造收费由农户自筹资金标准是多少?
  答:二期农网改造中,农户电能表及以下部分改造收费由农户自筹资金,具体收费实行最高限价,普通地区每户150元,山区每户170元。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电力总公司:0551-95598;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2、已改造的台区,农村居民生活指导性到户电价是多少?
    答:已改造的台区,农村居民生活指导性到户电价一般地区0.70元/千瓦时,山区0.73元/千瓦时。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到户电价可以上下浮动5%的幅度。即一般地区0.735元/千瓦时,山区0.77元/千瓦时。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电力总公司:0551-95598;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3、未改造的台区农村到户电价是如何规定的?
    答:未改造的台区农村到户电价严格实行最高限价政策。居民生活到户电价最高不得超过0.85元/千瓦时。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电力总公司:0551-95598;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第五类  外资涉农债务
  
    世行贷款华北平原改造项目、淠史杭-巢湖灌溉项目的债务余额及2001-2003年到期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是否要农民偿还?
  答:根据省政府皖政明电【2001】年6号文件精神,对2000年年底以前逾期及以后到期的世行贷款华北平原项目、淠史杭-巢湖项目、加强灌溉农业一期项目债务余额,从2001年起改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五、三、二比例共同承担,不再向项目区农民分摊和收取。从2001年起,对2000年年底以前执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债务(包括2000年底以前的逾期债务),也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五、三、二比例共同承担,不再向项目区农民分摊和收取。对2000年年底以前执行的和今后新发生的多种经营项目债务,继续按原规定收取。
  (详细情况请向省财政厅询问,咨询电话:0551-5100375,5100372)
  (详细情况请向省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电话,省民政厅:0551-2656104;省物价监督检查所:0551-12358)
 
                                             ( 来源:安徽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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