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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土地使用权纠纷
   2008-3-27 16:12:26

  [问题提出]

  案例一:甲户1994年取得二轮承包地3亩,1996年甲外出,该承包地由乙耕种,1998年人民政府核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将该地记于乙的名下,即乙拥有该3亩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甲回乡要求乙返还该3亩承包地,乙认为自己拥有人民政府核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不同意返还。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案例二:丙户1994年取得二轮承包地3亩,1997年交村小组由村小组交由丁实际耕种,1998年人民政府核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分别给丙和丁均核发了该3亩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4年,丙要求丁返还,丁亦不同意返还。丙持承包经营权证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丁提供承包经营权证书作抗辩不同意返还。

  案例三:张户在1994年土地调整中,取得二轮承包地4亩,1996年张某死亡,其妻张氏携一双儿女奔走他乡,另嫁他人。1998年人民政府核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将该4亩承包地记载在张某之弟张二户头上,即张二拥有该4亩承包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某电厂征用土地,其中征用该4亩承包地1亩,电厂给付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3万元,该3万元发放到村委会后,张氏和张二均向村委会主张要求给付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3万元。协商未果,张氏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费用。

  案例四:王某一户14口1994年二轮承包时取得承包地20亩,后王某内部分立为三户,王大、王二、王三各一户。1997年制作土地清册时,对王大、王二、王三分户亦予以确认。王大的土地清册及证书均清楚,没有争议。王二常年外出,大部分承包地均由王三耕种。2004年电厂征用王二、王三土地2亩,给付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6万元,该6万元由王三实际领取。王二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征用地2亩系自己的承包地,要求王三返还。经查,争议地一直由王三耕种,土地清册对王二、王三各有8亩承包地记载,双方均无异议。但双方均不能提供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亦均未向人民政府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而土地清册记载不全,有缺项且承包人一栏无承包人签名或签章。

  [案件审理]

  上述4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一般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

  做法一:依据国务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且该证的颁发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案例一和三作为民事案件不应考查证书的合法性,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做法二:按照物权法原理,案例一和三中的原告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或补偿款时,根据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应该予以支持。可比照婚姻案件收回结婚证的做法收回被告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可凭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补办承包经营权证。案例二中原告在二轮承包时取得了二轮承包经营权,而被告没有取得,和案例一及案例三一样,应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做法三:案例一、二、三中的原告二轮承包经营权及与二轮承包经营权相关的合法利益必须得到保护,但由于个案中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告知原告先进行行政诉讼,案件中止审理,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做法四:上述四个案例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类似案件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驳回起诉。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责任编辑:凌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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