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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强调: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两人 代填选票不得超过三人
   2008-3-17 14:31:19

    新闻背景 我省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目前正在各地有序推进,淮北、宿州、蚌埠三市进展较快,其中淮北市已有25%的村完成了换届选举。

    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有关人士表示,从近期接受村民咨询和调研情况看,各地对换届选举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宣传,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目前村民咨询或反映的问题,大多集中在委托投票、代填选票、候选人的产生、并村后村委会班子的产生等环节,针对这些问题,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逐一进行了解答和强调。农民朋友如遇问题,可拨打本报热线0551-7131169和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电话0551-5606052咨询、举报。

    问:委托投票手续如何办理?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通知外出的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村参加选举。本人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自己委托信任的选民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办理委托投票证。由本人或家人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同意,凭选民证办理委托投票证(收回选民证,发给委托投票证)。投票选举时,受委托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受委托人代为他人投票,每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两人。

    问:某村规定,凡是不识字、不会填写选票的选民,必须让指定的选举工作人员代为填写选票,选民本人无权委托自己信得过的人代写。这样做合法吗?

    答:这样做不合法。因文盲或残疾等原因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写,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为选民代填选票。如果选民认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是值得信赖的,他当然有权利请指定的工作人员为他填写选票,但如果有的选民不信任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那么选举工作的组织者就应该允许这部分选民,自主委托他所信任的人为自己填写选票。

    问: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民代表推举产生吗?部分选民不知道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这样的选举是否合法?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就是说,凡是有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提名权,这就是直接提名的原则。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的办法,违反了《村委会组织法》直接提名的原则,是错误的。如果部分选民不知道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这说明他们根本就没有参与候选人提名程序,选民的直接提名权受到了侵犯,这是不合法的。

    问:选民为什么要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选举前进行选民登记就是确认是不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只有被确认为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有投票权利。“选民证”就是本村有选举权村民的证明,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可以防止舞弊行为。同时,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发出、收回选票数。因此,村委会选举时必须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问:并村期间如何组织换届选举?

    答:按照法律规定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并村后村委会班子的产生有两种情况:如果并村工作恰逢村委会换届选举,则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新的村委会班子即可;如果还不到换届选举时间,则应在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乡镇政府提出的并村方案时,同时讨论决定并村后新的村委会如何组成。如果决定重新选举,则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新的村委会班子即可。如果离换届选举的时间不长,出于各种考虑暂时不便组织换届选举,那么在并村时应征求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从原有村委会成员中推选出几个人负责村委会工作,不能把原有经选举产生的人员抛在一边,另行委任几个人。

    问:如何有效防止候选人个人走家串户,私下拉票?

    答:村委会选举是竞争性选举,为保证竞争选举有序进行,候选人的竞争活动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公开、公平地进行。不提倡候选人个人走家串户,私下拉票,更不允许候选人自己组织竞选班子或利用家族、宗族、帮派势力拉选票。而要做到竞争的有序性,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必须积极作为,为候选人和村民的双向互动提供规范的服务。像许多地方举行的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会,回答村民的提问;组织候选人进行公开、平等的竞选演讲;公布候选人治村方案等。如果一味地指责候选人私下乱竞争,而村民选举委员会却又不提供规范的程序,组织规范的竞争,那么,这样的指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作者:冯长福 )



责任编辑:凌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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